近日,贵州黔南州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师挪用学杂费案件。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瓮安县某民办高中教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学生学费、生活费、考试费等共计19.21万元,未及时上交学校。李某将其中6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其余13万余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2024年5月,学校多次催要费用无果后报案。案发后,李某家属代其退还了全部挪用资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此案反映出个别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的缺失,同时也暴露了学校在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教育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教育工作者必须坚守职业操守,恪守法律法规,维护教育环境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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