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件。案件中,一名3岁的幼童亮亮(化名)在商场自动扶梯旁因母亲陈女士玩手机而不慎坠落,导致四肢瘫痪。经过司法鉴定,亮亮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需要长期的护理依赖和多项后续治疗。
陈女士认为商场未在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商场告上法庭。商场方面则辩称,事故是由于孩子的危险行为和家长监护不力造成,且商场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所有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现场勘察,商场的自动扶梯与墙壁之间存在人员坠落的危险,且未按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安全防护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与亮亮的坠落重伤具有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指出,陈女士作为监护人,在孩子处于潜在危险环境时未能给予足够关注,也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54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这起事件提醒所有家长,在带孩子外出时,应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避免因监护不力导致悲剧发生。同时,公共场所的管理方也应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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