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网络评价而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事件起因是网友朱某在微博上对一家名为“某预约制日料餐厅”的高档餐厅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使用了“辣眼睛”“不配”高价消费等表述,该微博迅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和大量转发。
朱某在大众点评上注意到该餐厅后,结合其他顾客的评论和图片,在微博上发布了批评文章,指出餐厅装修材料低端、餐具廉价、食材不新鲜等问题,并附上了相关图片。餐厅方面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朱某的评价毫无事实依据,严重损害了餐厅的名誉,导致客源流失和经营受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然而,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对朱某的评价进行了审慎分析。法院认为朱某的评价虽言辞激烈,但依据的是大众点评上的真实图片和其他顾客的评论,并非无中生有。同时,考虑到朱某经营的日料店人均消费远低于涉事餐厅,不存在竞争关系,没有发布恶意评价的动机。餐厅方面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朱某的评价与其经营收入减少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餐厅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朱某的评价并未侵害餐厅的名誉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网络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提醒了商家在面对负面评价时应保持理性和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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