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骗局!4人以网课退费为名诈骗110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在网络教育日益普及的今天,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人们对知识的渴望,精心编织诈骗陷阱。6月5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对一起涉及网课退费的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许某某、庞某某、李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教育机构客服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苏某涉案金额高达111.2万元,许某某、庞某某、李某某涉案金额为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他们主动退出了非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了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诈骗分子通常会通过不法渠道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然后伪装成教育机构的客服人员,实施所谓的”精准”诈骗。他们还会在QQ群等社交平台上安排”托”,通过发布虚假的转账截图,进一步降低受害人的防范意识。

警惕骗局!4人以网课退费为名诈骗110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此类诈骗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对方身份,或联系官方客服进行验证。不要加入陌生群聊,不要点击陌生链接,更不要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验证码等。正规退费流程会原路返还至本人缴费账号,凡是退款时要求额外支付费用的,都是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网络教育的浪潮中,我们既要保持对知识的渴望,也要提高警惕,避免落入诈骗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只有擦亮眼睛,才能在求知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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