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每月按时指纹打卡,完成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考核均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体力消耗较大的冬泳后,勇敢地与他人一同救起一名落水老人。这一行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认定为见义勇为,授予幸某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县通报表扬,同时给予2000元奖励。
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幸某的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表扬。此前,幸某已于2023年11月21日缴纳了全部罚金8800元。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据此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去幸某有期徒刑三个月,同时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予以减刑,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邀请了相关人士参与旁听,对幸某的表现及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
法院最终裁定,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的行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因此对其作出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的裁定,以表彰其见义勇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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